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范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崗位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火災隱患整改、火災事故事后處理、智慧消防和消防站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10000m2(含)以上的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的城市大型商業綜合體。其它商業綜合體可參照本標準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建標 152-2017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區
在商業綜合體內部劃出具有較大體量或空間高度的區域范圍,與鄰近區域之間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防止火災和煙氣侵入區域內,為人員疏散逃生提供暫時的安全過渡空間并為消防撲救力量偵查和展開火情撲救提供暫時安全的場所。
3.2 志愿消防隊
主要由志愿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志愿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3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3.4 智慧消防建設
利用物聯網、GIS應用、大數據、云計算等高新技術,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信息服務的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城市消防的智能化、可視化、網絡化。
3.5 微型消防站 以救早、滅小和“3min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單位志愿消防隊伍,配備必要消防器材,主要承擔定期開展防火巡查以及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的。
4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4.1.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完好有效。
4.1.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對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4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由建筑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與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逐一簽訂責任書,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至少配備一名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4.1.5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場所,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委托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6 對于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報告備案,確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4.2 第一責任崗
大型商業綜合體第一責任崗由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擔任,負領導責任,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經過專業的消防安全培訓,并履行下列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情況;
b) 將消防工作與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為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逐樓層、逐區域、逐級、逐崗位明確重點崗位人員及其消防安全職責,開展網格化管理,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 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 根據消防法規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并建立微型消防站;
g) 組織制定符合大型商業綜合體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h) 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
i) 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實施智能管控。
4.3 管理人崗
管理人崗是由第一責任崗以書面形式指定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擔任。管理人崗對第一責任崗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承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有檢查、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并履行下列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c)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e)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 對外招商時,嚴禁將商業綜合體的消防疏散通道、中庭及亞安全區等非營業性公共區域作為經營面積對外出租、使用;
g)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告知門店責任崗及時辦理有關消防手續;經專家評審的商業綜合體,應告知原消防審批中涉及的專家評審特殊要求且不得擅自更改;并督促落實;
h)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以及微型消防站。
4.4 門店責任崗
大型商業綜合體門店責任崗位由承租區各門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門店責任崗為其承租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遵守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a) 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手續;
b) 在室內裝修、改造升級、業態變更等施工期間,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辦理各項審批手續,配備相應消防器材,落實相關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c) 嚴禁私搭閣樓、違規住人、違規設置庫房或存放易燃可燃危險物品;
d) 嚴格落實動火審批制度,營業期間嚴禁動火,如需動火作業,應當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在采取相應防火措施后方可實施作業;
e) 由門店責任崗舉辦的促銷、燈會、焰火晚會、大型展會等大型活動,應當簽訂具有明確當事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的文書,并經管理人崗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f) 配置符合規范要求的滅火器材,對承租區域內的火源、水、電、燃氣安排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或清理經營用設備器材;
g) 熟知承租區的火災危險性,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h) 輔助業態與商場營業時間不一致的,應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滿足人員疏散需求。
4.5 門店包保崗
門店包保崗是由門店責任崗委托的一名或多名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必須經過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熟練掌握本崗位各項消防安全常識,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一級包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a) 定期檢查或清理店內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無任何遮擋;保障店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
b) 營業期間定期檢查店內火源、水、電、燃氣的使用情況;
c) 店內嚴禁吸煙,一旦發現吸煙人員,應立即予以阻止;
d) 營業結束后,做好清場、閉店工作,清除遺留火種,消除火災隱患;
e) 店內及周邊區域發生初起火災時,應積極參與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及時引導門店顧客和員工進行安全疏散;
f) 應嚴格落實門店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崗
4.6.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