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教育、人力資源等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本市鼓勵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救援機構和社會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 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 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 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 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推動整改;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網格化等綜合管理平臺,對公共消防設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置;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在規劃制定、調整和實施工作中,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商務、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育、交通、民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單位實行清單式分類管理,監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 負責消防產品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 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 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 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 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職責對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進行核查,并監督整改;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公安機關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公安派出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 改善防火條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 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六) 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 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 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管理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 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并自評估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承接物業管理時,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二)制定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消防檔案,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記載消防檔案內容;
(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
(四)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任何個人都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懂得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燃放煙花爆竹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