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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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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時間:2020-03-12 1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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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沈陽盛世消防檢測

應急法規〔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組織起草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電子版可登陸應急管理部官網-征求意見專欄下載。

二、請于2020年3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建議(含電子版)反饋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

聯系人及電話:于佳鑫   010-83933809(兼傳真)

電子郵件:yujx@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2. 關于《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

2020年3月3日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經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委托方、出租方對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職務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實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采取防護措施;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每棟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或者基層網格化管理人員擔任,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樓長的姓名、聯系電話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等信息。


消防安全樓長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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