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為人員密集場所,且多為各類病患及其陪護人員,一旦發生火災,人員疏散逃生困難,容易造成較嚴重的生命與財產損失。為規范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原衛生部于2009年發布實施了衛生行業標準《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來,我國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火災仍時有發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與當前對消防安全要求的提高同步,對《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原有內容做進一步完善,納入新形勢下醫療機構消防工作的新內容、新要求,醫療機構管理標準專業委員會對該標準開展修訂工作。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醫療機構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標準第4章“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場所消防安全要求”為主要內容。
標準第4章規定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詳細規定了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巡查和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要求。
針對實際情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對預防火災、防止人員傷亡至關重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醫療機構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本標準對此予以歸納總結。
標準第5章規定了醫院內特定場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過結合醫院的特點,明確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員密集、人員行動能力差、使用危險化學品或對保證建筑的消防安全至關重要。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便于人員使用、執行。
本標準內容既是消防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細化補充,也是結合醫療機構特點對實踐經驗的歸納總結。醫療機構通過采用本標準,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
本標準與WS308—200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25201、GB/T25894和WS434(見第2章);
——修改明確了消防工作原則(見4.1.1,2009年版的4.1.1) ;
——修改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工程驗收手續要求(見4.1.6,2009年版的4.1.6);
——增加了屬于高危單位的醫療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要求(見4.1.14);
——修改了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要求(見4.2.5,2009年版的4.2.5);
——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要求(見4.2.6,2009年版的4.2.7);
——修改了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要求(見4.2.7,2009年版的4.2.6);
——修改了志愿消防隊員的職責要求(見4.2.12,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醫療機構的志愿消防隊員比例要求(見4.3.1,2009年版的4.3.1);
——修改了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員的工作要求(見4.3.2,2009年版的4.3.2);
——增加了對不同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見4.4.3b)、d));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求(見4.4.6,2009年版的4.4.6);
——修改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要求(見4.4.12,2009年版的4.4.12);
——增加了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要求(見4.4.14);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檢查要求(見4.5);
——修改了火災危險源管理中有關用電、用氣的管理要求(見4.6.2、4.6.3,2009年版的4.5.2、4.5.3);
——增加了發現火災的1分鐘內、3分鐘內、5分鐘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和發生火災后醫療機構開展應急疏散要求(見4.7.4、4.7.5、4.7.6和4.7.7);
——增加了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見4.8);
——增加行動不能自理或行動不便患者的病房布置樓層的要求(見5.4.4);
——增加了病案資料庫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6);
——增加了高壓氧艙排氧口遠離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的要求(見5.8.6);
——增加了放射機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9);
——增加了廚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1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空間和設施要求(見5.13.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顯示和設備管理要求(見5.13.4)。
火災應急處置方面增加內容(對其他行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4.7.4 在發現火災的 1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后,應首先在系統報警點位置平面圖中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立即通知安保人員及距離報警部位最近的工作人員持通訊工具、滅火器和防毒面具,迅速趕到報警部位核實情況,發現火警立即處置;
c) 安保人員和距離報警部位最近的工作人員負責到現場核實火情和進行滅火,并向消防控制室報告著火的準確部位、燃燒物質等情況;
d) 到場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如果火勢較大,未能控制,應立即呼叫增援力量。
4.7.5 在發現火災的 3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安保人員等工作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后,應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認系統聯動控制裝置處于自動狀態,同時立即撥打電話“119” 報警,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燃燒物質等基本情況;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立即組織滅火救援力量在 3 分鐘內趕赴現場,按任務分工進行處置;
c) 滅火組就近占據室內消火栓進行滅火;救護組到現場搜救和救護傷員;疏散組逐個房間搜救、引導人員疏散;保衛組設置警戒區域,避免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同時負責接應消防隊到場。
4.7.6 在發現火災的 5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現場火勢較大,消防隊還沒有到達現場時,應組織志愿消防隊員到現場增援進行滅火;
b) 消防隊到場后,醫療機構值班領導應主動匯報現場情況,協助消防隊做好警戒、疏散、滅火、配合、救護等工作;